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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 2005年中國信托业回顾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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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7: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國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执行所长 邢成 博士

  分业监管格局下理财市场多元主体已呈法律化趋势,理财市场被快速分割和“蚕食”

  加入WTO以后,根据金融行业的入世承诺,我國将会实现金融服务领域的渐进式开放。大批的外资金融企业开始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进入國内的金融市场乃至信托领域,其中,2004年11月香港名力集团大举入主爱建信托、2004年9月汇丰银行牵手山西信托、法國性业银行与华宝信托酝酿深层合作就都是明确的信号。而外资机构大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其业务领域可以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它们依托强大的资本实力和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在信息、服务和融资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我國仍然长期沿用分业经营模式,则國内金融机构在市场完全开放的环境下势必难以与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相抗衡。分业管理体制已使众多金融机构面临生存困境,表现较为突出的是证券公司,连续三年的全行业严重亏损,其传统的盈利模式已受到严重的质疑和挑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分业管理体制导致各金融机构产品单一、服务单一、盈利手段单一,难以规避行业系统风险。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種困境,特别是2006年我國按照入世承诺要金融对外开放,各金融机构纷纷探索理财业务,自2003年以来此趋势尤为突出,进入2004年呈不断加速的态势,表现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格局,诸如: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业务、商业银行不断推出的各类理财业务,并被批准直接投资组建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成立组建内部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类基金产品。其中特别令人瞩目的是2004年11月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先后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以及2003年12月11日,华安基金等推出的有“准存款”美誉的货币市场基金和2004年10月由上海浦发银行首次推出由银行担保的保本基金,再加上中國证监会于2005年8月批准中國國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设立“中國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使理财市场的竞争趋于白热化和公开化。

  然而,在带有几分自发色彩的混业竞争白热化和公开化的同时,伴之而来的是理财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竞争的无序化乃至混乱。有法不依、政出多门、割裂市场、标准不一、多头监管等负面效应,成为当前我國理财市场的突出問題和特征。中國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 “2005中國财富管理论坛”上发表书面发言时指出,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各路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其本质都带有委托、信托关系。而这些金融机构尽管从事的业务相近,但由于分别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游戏规则”并不统一,造成了我國理财市场的复杂性与混乱。对此,吴晓灵认为要加强监管协调,加快立法进程,探索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加大培训和教育力度,促进理财市场健康发展。目前理财业务的竞争主体主要在以下五类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

  (一)商业银行

  2003年以来外汇理财业务受到商业银行的大力推广,品種创新层出不穷。进入2004年下半年,人民币理财业务出现了快速发展势头。2004年7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率先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 B计划第一期,预期年收益率达到2.8%,成为个人人民币理财市场的始作俑者。2004年9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和兴业银行等五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加入到人民币理财市场的争夺。2005年初,四大國有商业银行相继获得银监会批准,经营人民币理财产品。各家商业银行竞相推出具有创新性的理财产品, 建行推出统一品牌“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农行的“金钥匙”、交通银行的“圆梦宝”、招商银行的“金葵花”、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民生银行的“钱生钱”理财、广东发展银行的“真情理财”等品牌。目前理财产品已经超过20余種,商业银行承诺的一年期人民币理财的预期收益率最高曾达到3.24%的水平。2004年底以来个人人民币理财的市场规模快速达到了四五百亿。

  各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其模式为:银行依据自己所持有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某種债券(仅限于國债和金融债)、央行票据的期限和收益率,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在柜面向客户出售理财产品,然后将所筹集的理财资金用于购买自己持有债券、票据或从银行间债券市场、央行公开市场买入原定的债券或票据,以锁定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率。理财产品到期前,银行可将这些债券和票据兑付或卖出,以实现收益并收回资金。

  在理财产品的具体操作上,各银行的方式不尽一致。在投资对象上,有的银行主要从市场买入债券和票据,有的银行以自有和市场购入相结合;在投资对象的买入时间上,有的银行在理财产品未上柜销售前即提前购买,有的银行全部发行额度销售结束后购买,有的银行当天销售当(隔)天购买。

  如果说此前商业银行开展的各種人民币理财业务在法律依据上还有几份含混和模糊的话,由中國银监会颁布制定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则使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有法可依。但却让同样从事此类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备感压力。该办法中所称的个人理财业务实质是信托原理运用的一種方式,应该遵循《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但办法在指出其制定依据时,只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國商业银行法》,而这两个法中并没有对银行可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作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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